申诉程序指引

近东救济工程处主席以《集体谈判协定》申诉干事的身份任职。

根据《参议院章程》第七、C、I和L条的规定,经社理事会主席将与教职员参议院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委员会、专业行为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的主席一起担任职务,以便决定由哪个适当的委员会审理申诉。

联安机构的申诉程序受《宪章》第五条的规定管辖。

申诉可能涉及一个或多个违反CBA的个人。
申诉可能与违反劳资关系条例的机构做法(即政策和程序)有关。
申诉可能与州和联邦劳动法规定的不公平劳动行为有关。

一般的申诉程序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
  1. 成员如有不满,应联系科索沃难民救济机构申诉干事。
  2. 申诉专员将与成员会面,并以非正式方式审查申诉的指控和细节。
  3. 申诉官将通知成员根据CBA提出的申诉的条款和限制。
  4. 申诉干事可确定所提议的申诉不是联合国难民事务办事处的问题,性质也不重大,因此认为所提议的申诉应予以驳回。
  5. 申诉干事可以确定,提出的申诉不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问题,但可能性质重大,因此应将申诉提交教职员参议院委员会。
  6. 申诉专员可以确定,拟议的申诉是属于《劳资协议》条款范围内的联合国经办事务,或与不公平的劳工做法有关。
  7. 申诉干事将向近东救济工程处执行委员会提交拟议的申诉,并提出建议。 执行委员会将作出决定,让申诉专员继续处理申诉,或将拟议的申诉提交超级委员会,或驳回拟议的申诉。
  8. 在申诉继续进行的情况下,申诉专员将按照第5条规定的经批准的申诉程序进行指导。
  9. 如果与第5条的条款存在任何差异,或存在制度障碍,或申诉过程中的其他障碍或复杂性,申诉官员将寻求执行委员会的授权,采取可能需要的任何特别措施。 此类措施应向执行委员会作出定义和解释,并只有在获得执行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才可启动。
  10. 在任何情况下,申诉专员和执行委员会都将遵守对个人和具体信息的适当保密。